法律分析:1、一方家庭戶另一方為集體戶的,孩子須落家庭戶
父母雙方均為常住戶口,且一方為家庭戶另一方為集體戶的,新生兒辦理出生申報時不可隨集體戶一方落戶,須落戶在家庭戶的一方。
2、空掛集體戶無法為新生兒落戶
因單位搬遷、破產(chǎn)、改制等原因造成的空掛集體戶(戶主已消失),是無法為子女辦理出生申報的。如父母雙方均為空掛集體戶,則須將父母戶口遷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后,新生兒方能辦理出生申報。
3、父母均是集體戶新生兒可自由選擇隨父隨母落戶
一般情況下,如果新生兒的父母雙方均為集體戶口,新生兒可以自由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入戶,但必須取得集體戶口所在單位的同意。
4、母親是集體戶父親是外地戶口可隨母落戶
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新生兒的母親是單位集體戶,而父親是外地戶口,子女可以隨母落戶集體戶,也可以隨父落戶外地家庭戶口。新生兒只有父親是集體戶,而母親是外地戶口的話,原則上父親單位會建議新生兒須從母親上外地戶口,不能跟隨父親在落集體戶。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nèi)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