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戶口是集體戶口,戶口本上的戶號是由戶籍地派出所編排的,必須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更換戶口本手續(xù),即時打印戶口本,新的戶口本打印出來后,則有戶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nóng)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nèi)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