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戶口原籍地的準入政策要求(如:未就業(yè)(已失業(yè))、未婚等),并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手續(xù)和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遷移戶口申請書等;2,去戶口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申請戶口遷移,并“借”出當事人的戶口卡,開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3、去戶口原籍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4、帶上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轄區(qū)派出所戶籍科,開出《戶口遷移證》;5、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原籍地的轄區(qū)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xù)即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