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更多綜合素質人才“海納百川”。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3條,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詳見03版)
居住證改革的地方試點已經持續(xù)十余年。上海市政府早于2002年6月15日起就實施居住證制度,對長期或者一定時期內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人員,實行按居住地管理的方式,分類發(fā)放有效期限長短不一、享受相應待遇的《居住證》。北京市也推出了被稱做“綠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隨著《居住證暫行條例》的頒布,居住證改革正式從地方版本走向全國版本。居住證制度將享有戶籍權利的人群擴大,擴大到與城市實際的居住狀況相符合,它使得以往被戶口捆綁的民眾福利待遇被分解出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外來人口與戶籍人口的“待遇一體化”。在買房、買車、子女上學等許多事情上,獲得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將得到更公平的對待,對城市的歸屬感也會進一步加強。當外來人口感受到,只要符合居住證頒發(fā)標準,就能獲得政府提供的更多公共服務,他們自然會想方設法提升自我素質,爭取早日“達標”。
就深圳而言,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條例》實施。這反過來又進一步使得深圳專業(yè)技能人才基數增大,人才結構更為合理,最終形成城市與外來人口的雙贏。條例規(guī)定,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人員以及居住未滿30日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辦居住證。也就是說,深圳居住證制度的決策者希望,所有在深圳的非戶籍人口,都能夠申請居住證,并以此為起點,走向成為深圳新市民的第一步。
漸進的改革路徑也驗證著一個普適性真理——如果說,受制于城鄉(xiāng)二元社會結構、地方財政、經濟布局等因素的影響,戶籍制改革無法做到一步到位,那么立足現實、以前瞻性的人性化公共服務滿足民眾需求,逐步滿足外來人口的權益需求,則是可行也可為之舉。
從更廣闊的公共視野審視,民眾應對居住證改革有更大的話語權。居住證改革是否能每年進行一次完善,不斷增加非戶籍人口的福利供給?審視現有居住證的條件設置是否有過高或者不符合實際之處?既然居住證改革宗旨是提升完善非戶籍人口的權益保障程度,那么在制度設計過程中,既兼顧對于公共服務效率的追求,又能保證以民為本的價值核心及主導地位,就是理念先行從而突破各類技術性障礙的上上之選。把居住證的前期設計、實際運轉過程及落實效果都交由民眾評判,并根據民眾意見加以修正改革,是最大限度保障民眾各項權利的思維前瞻。
以居住證為指向的戶籍改革每一個前進步伐都來之不易,往往也面臨著復雜現實的荊棘重重。唯其如此,才需要將民意與改革緊密捆綁在一起,在民眾關注下,不斷提升其公平價值。而深圳如果能采他山之玉,并根據自身實際,不斷完善自身的居住證制度,必將推動戶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對更多綜合素質人才“海納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