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法律文號:深人社規(guī)〔2016〕22號
頒布日期:2016/12/20
執(zhí)行日期:2017/1/1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申請人通過個人申辦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可自主選擇人才引進代理機構。
委托市屬人才引進代理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yè)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區(qū)人才引進代理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yè)務的,由區(qū)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人才引進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干部檔案或工人檔案,下同)情況。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xù)。
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本市的,經市或區(qū)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xù),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xù);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xù)。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xù),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xù)。
第十一條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ǘ┥陥蟛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告知需補正的內容。
?。ㄈ┎环鲜芾項l件或者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核的,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是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領取人才引進審核文件后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xù)。
對審核不同意的申請人,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告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才引進代理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其戶口性質登記為農業(yè)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xù)。
本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