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允許人才引進轉移
?。ㄒ唬┥钲谡J定的高級人才,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ǘ┰趪鈱W習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者、在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者和博士后等研修者。本項所述人員年齡不得小于45歲。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45歲以下的人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業(yè)以上學歷,年齡在35歲以下的人。
?。ㄋ模┚哂懈呒墝I(yè)技術資格,年齡在50歲以下的人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年齡在45歲以下的人。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ㄎ澹┚哂懈呒壖紟熉殬I(yè)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yè)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職業(yè)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人員的職業(yè)資格證書必須同時符合深圳市不足職業(yè)(職業(yè))目錄。
?。┰谑澜缂寄艽筚惡蛧壹壱?,二類職業(yè)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xù),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qū))人力資源部門應按規(guī)定進行學歷、技術資格、職業(yè)資格等審查或實測實踐評價。
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條件,屬于深圳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其他人才,經市發(fā)改部門提出特別計劃后,人才部門可以在計劃配額內審查引進。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