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政策為: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的,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去限期或補足繳納;用人單位逾期未補足的,從其存款賬戶劃撥保險費;存款賬戶不足以繳納的,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延期繳納。2、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也不提供擔保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chǎn)來抵繳社保費。
社保補繳政策為: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的,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去限期或補足繳納;用人單位逾期未補足的,從其存款賬戶劃撥保險費;存款賬戶不足以繳納的,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延期繳納。2、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也不提供擔保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chǎn)來抵繳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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