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guī)范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jié)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下面我們來看看計劃生育證明的有關規(guī)定:一、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y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二、所需材料:1.《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2.結婚證;3.節(jié)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huán)查孕證明。屬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huán)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⑵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三、辦理部門:申請人現(xiàn)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四、辦理程序:持上述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留材料原件進一步核實。五、辦理時限及結果: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