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說,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另外,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工資,那么試用期工資就不能隨便“打八折”。詳見↓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盡管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另外,左邊法律右邊沒有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一定可以“打八折”?!秳趧雍贤ā返诙艞l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p>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薄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p>
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工資,那么試用期工資就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工資支付,不能隨便“打八折”;只有雙方依法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可以按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合同期工資的“八折”,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資。
根據本市規(guī)定,職工當年個人社保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如職工進單位首月工作滿全月的,月繳費基數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是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包括車貼和飯貼等)。
比如說某職工與單位合同期1年,其中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工資元,其中試用期工資8000元,那么就不僅是在試用期中,社保繳納基數按8000元核定,在整個社保繳費年度內,社保繳納基數都按8000元核定。
資料:上海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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