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3】償還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4】本市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經濟困難職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業(yè)服務費;
【6】家庭生活困難用于支付房租、物業(yè)服務費、售后公房物業(yè)維修費等住房消費費用的;
【7】離休、退休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11】對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guī)定加裝電梯項目正式施工且已先行支付建設資金的;
【12】自愿繳存者在履行完協(xié)議約定的繳存期限后,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的;
【13】外省市戶籍職工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xù)封存、社會保險連續(xù)停繳滿半年及以上,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業(yè)務的;
【14】國家和上海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