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屬于強制性。如果企業(yè)有違反,該企業(yè)員工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在司法解釋當中,員工是指:依法與企業(yè)發(fā)生勞務雇傭關系的所有員工,包含本地戶籍職工,異地戶籍員工,港奧臺籍員工,外籍員工。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