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政策中,激勵條件第三條所指連續(xù)三年在本市繳納城鎮(zhèn)社會保險基數(shù)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以上,是指從申報日往前推連續(xù)三年(即連續(xù)36個月)的社?;鶖?shù)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以上。
居轉(zhuǎn)戶按2倍社保申請需要連續(xù)滿足3年及以上,會出現(xiàn)居住證、社保累計時間超過84月的情況。
2015年2倍社保標準
2016年2倍社保標準
2017年2倍社保標準
2018年2倍社保標準
2019年2倍社保標準;
5月上海社保二次調(diào)整,影響你的上海居住證積分
申請人情況
(1)居住證首次辦理時間:2010.12.11
(2)取得居住證累計時間:90個月(超過84月)
(3)繳納社會保險情況:90個月(按月正常繳納、超過84月)
(4)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90個月(按月正常繳納)
(5)社保繳費基數(shù):
(6)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積分網(wǎng)-2019年上海居住證積分社保調(diào)整四大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