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quán)的自住住房時。(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時。(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5)非滬籍職工調(diào)離上海時。(6...
上海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1)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quán)的自住住房時。
(2)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時。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非滬籍職工調(diào)離上海時。
(6)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其中(2)、(3)、(4)、(5)情形,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yīng)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所提取的金額為職工私人所有。
另外,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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