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認證動遷律師
敬請關注、留言、私信
最新公房動遷法律熱點
1、雖長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nèi),但戶籍并未遷入,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僅因房屋屬舊改范圍,而依規(guī)定被指定為承租人的,性質(zhì)系簽約代表,未與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賃關系,并并不必然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2、原承租人死亡時,房屋仍屬于公房,其遺囑無權對房屋作出處理,一方以原承租人已通過遺囑將房屋處分的意見缺乏依據(jù)。
3、征收時原承租人已亡,戶內(nèi)無在冊戶籍人員的,在此情形下,通常將征收利益視為遺產(chǎn)按照繼承處理。
本期案情簡介
案中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已去世,征收時無任何戶口在冊。為便于被征收房屋的簽約及騰退,根據(jù)當?shù)亟值琅f改指揮部的建議,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物業(yè)公司按照規(guī)定,指定沒有戶口、但長期居住在里面的李某術為承租人,并辦理了承租人變更手續(xù)。
后,因征收利益分割,李某靜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獲得1/5征收利益份額。
李某術答辯認為:征收決定作出之前,其長期實際居住,承租人也變更至其名下,且原承租人通過立遺囑方式將房屋留給李某術,故應由其獲得全部征收補償利益,經(jīng)一審判決:選購的產(chǎn)權安置房屋及征收補償款由原被告五人按份共有;經(jīng)上訴,維持原判。
李某術對一審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
一、李某術系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成為承租人,也取得了新的租賃憑證,亦以承租人身份繳納了房屋租金,盡管其戶籍不在冊,但并不妨礙其作為承租人享受征收利益。
二、一審僅因系爭房屋中無在冊戶籍,而遺漏查明房屋實際居住情況,導致在分配征收利益時,錯誤地將搬遷獎、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等明確指向?qū)嶋H使用人的獎勵費用一并作為遺產(chǎn)進行均分。
三、一審未查明被繼承人生前贍養(yǎng)情況。即使一審認為本案應按“遺產(chǎn)繼承處理”,也應對被繼承人生前居住、贍養(yǎng)進行查明,以便對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酌情多分。
四、李某在遺囑中將系爭房屋給了李某術,所以征收補償利益也應歸李某術。李某術多年居住系爭房屋,貢獻最大,理應多分。
李某靜等辯稱: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是:
一、李某術僅僅是臨時指定的簽約代表,不是系爭房屋真正的承租人。
二、不管是形式還是內(nèi)容,李某術所說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李某術對系爭房屋沒有貢獻,其只是在父母的協(xié)調(diào)下臨時居住系爭房屋。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系爭房屋雖由李某術長期使用,但李某術之戶籍并未遷至系爭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其也僅因系爭房屋屬舊區(qū)改造范圍,而經(jīng)街道舊改分指揮部提出建議后,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被物業(yè)公司指定為承租人,一審認定該指定本質(zhì)是被征收戶的簽約代表,未與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賃關系,予以認同。
原承租人死亡時,系爭房屋仍屬于公有居住房屋,其遺囑無權對該房屋作出處理,李某術以李某已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系爭房屋處分給其的意見缺乏依據(jù)。
因系爭房屋征收時原承租人已死亡,戶內(nèi)亦無在冊戶籍人員,一審法院將征收補償利益視為遺產(chǎn)繼承處理,并無不當,酌定各方可分得的份額并未失衡,本院予以認同。
李曙光主張對父母贍養(yǎng)較多,應分得較多利益,然其余繼承人對此均不認可,其也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李曙光要求多分的觀點仍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李曙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簡介
今日頭條認證上海動遷律師,專注于老城區(qū)舊改征收服務,陸續(xù)參與了蓬萊路、五坊園、新昌路、金陵東路、余慶里,復興東路69號(西)地塊、也是園、廈門路、士林華苑、傅家街、福建路等地塊的房屋征收工作。
動遷款分配或同住人認定等疑難請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