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承租人,只要物業(yè)公司的租賃卡登記的名字和租賃藍本上是本人的名字,那么即使未居住也是可以分得動遷款。因為連續(xù)居住滿一年是針對同住人,承租人不需要滿足連續(xù)居住滿一年的要求。
2.如果不是承租人,戶口在內(nèi)的人想分動遷款則需要滿足同住人條件,不是同住人的,一般是無法要求分得動遷利益。同住人,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一般來講,沒有實際居住過的會被認定是空掛戶口,空掛戶口是無法要求分得動遷款。上海高院除了對同住人定義這一條外,還有涉及對于同住人的特殊情況: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以認定是同住人。但是,既然是同住人的特殊情況,要求肯定會高于同住人的一般情況,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例如,本人在外面有很多套房子,在這種情況下認為自己是因為家庭矛盾無法居住而屬于同住人,這是很難讓法官信服的。
綜上:如果是承租人,即使一天也沒有住過也是可以分動遷款;如果不是承租人,除非證明是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無法居住,否則很有可能被認定是空掛戶口,無法分得動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