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關于辦理出生入戶手續(xù)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
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深圳市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母親或父母雙方均是我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是我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申請材料
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有其他子女的,同時提供其他子女的戶籍資料;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父母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及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
申請受理機關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決定機關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程序
1、嬰兒父母持以上入戶資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并如實填寫《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后出具受理回執(zhí),逐級呈報分局、市局主管部門核準;
3、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報人父母持回執(zhí)、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時限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或技術鑒定的,調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法律效力
經許可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即取得深圳市常駐戶口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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