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人隨遷入戶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xù)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
二、申請人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須同時滿足),婚姻在存續(xù)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除外。
三、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
四、申請人(隨遷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辦理材料
一、戶口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申請人及隨遷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2)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二、進行父母子女關系認定的證明材料
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之一進行父母子女關系認定:
(1)被投靠人的出生醫(yī)學證明
(2)老人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的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公證處出具的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書。
三、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申請人離異,與前配偶一并或單獨提出申請,均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diào)解)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2)申請人再婚,現(xiàn)配偶一并申請投靠繼子女的,被投靠人簽署同意贍養(yǎng)繼父母的書面聲明或提供公證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3)申請人喪偶,戶口簿“婚姻狀況”欄未登記“喪偶”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及原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或當?shù)毓?、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
(4)申請人配偶系外國籍公民,港、澳、臺、僑人員,提供配偶在國(境)外的身份居留證件(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5)被投靠人屬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戶掛靠成員的,還需提供《戶主關于新增戶內(nèi)成員的聲明》或附該聲明的《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