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zhí)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分戶應按如下規(guī)定辦理: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筑不予分戶。(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經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3)經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xù)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x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