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戶籍遷入農村后,能否直接獲得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這個身份關乎到在遇到征收時你能否得到補償。下面晏清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解讀。
【基本案情】
蔡某系長沙市某村村民,金某為蔡某的女兒。2008年金某出生時隨父親將戶籍登記在安徽省某縣,2017年作為未成年人的金某投靠其母親蔡某將戶籍遷入到其母親所在村組。2018年區(qū)政府決定對蔡某所在村土地進行征收,2018年底蔡某所在戶與征收部門簽訂了拆遷騰地補償合同,金某未被列為安置補償對象。
金某認為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獲得安置補償遂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法院裁判】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金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村組建立起相對穩(wěn)定的生產生活聯(lián)系或依賴該組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為由,未支持其要求補償安置的請求。金某主張的事由未得到法院支持。
金某不服提起再審,但再審法院認為一、二審法院以金欣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陳家坪組建立起相對穩(wěn)定的生產生活聯(lián)系或依賴該組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為由,未支持其要求補償安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金欣宜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金欣宜的再審申請。
【律師說法】
依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當地的文件,《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征地安置對象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有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關乎著能否獲得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在此晏清律師提醒您,在戶籍遷入到其他村集體時,最好開具相關文書作為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起相對穩(wěn)定的生產生活聯(lián)系或依賴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