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二、出生時父母是雙軍人,且雙方或一方是本市駐軍部隊現(xiàn)役軍人,可在本市父(母)駐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戶口辦理申請材料:
一、《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二、申請人《出生醫(yī)學證明》;
三、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
四、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五、擬登記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記的《計劃生育證明》;
六、申請人滿三周歲的,提交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雙(多)胞胎申報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報時小孩需到場面視;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記情況,除提交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外,還需視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一)政策內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表》;
(二)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雙方戶籍地縣(區(qū))級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xiàn)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服役證明;
(四)國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出生醫(yī)學證明》中文翻譯件(可自行翻譯)及申請人入境證件;
(五)港、澳地區(qū)出生的,提交由市局業(yè)務科同意受理證明和申請人入境時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申請受理機關: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決定機關:視申請事項分別由派出所、分局、市局決定。
新生兒戶口辦理程序:
一、嬰兒監(jiān)護人持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申報并現(xiàn)場攝像。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申請人需到場面視;
二、派出所收到申請材料后,經過初審,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并現(xiàn)場攝像,按照受理類別當場辦理登記或出具受理回執(zhí)后呈報材料;雙(多)胞胎和國(境)外出生嬰兒申報的,需同時拍攝申報人及申請人圖像;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退回申請材料,待材料齊全后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理由當場告知申報人。
三、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四、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監(jiān)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戶政業(yè)務受理回執(zhí)》和申請人相片(滿三周歲的提交近期一張一寸免冠標準照)到擬登記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xù)。滿十六歲的,應辦理身份證。
新生兒戶口辦理時限:
一、一周歲內的政策內一孩,辦理出生登記的,由監(jiān)護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當場審核登記;
二、滿一周歲不滿三周歲、三周歲以下雙(多)胞胎的政策內一孩;父母雙方是獨生子女的政策內二孩、第一孩是病殘兒的政策內二孩;雙軍人政策內生育的子女辦理出生登記的,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三、除以上情形外辦理出生登記的,受理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
四、各級審核機關在審核出生登記時,發(fā)現(xiàn)涉嫌提交虛假材料、監(jiān)護人攝像雙重戶口或雙重身份、申報人不能提交所需申請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存疑,需技術鑒定等加以確認的,該申請轉入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法律效力:經許可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即取得深圳市常駐戶口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