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等6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實施允許非本市戶籍就業(yè)人員和高等院校的在讀大學生異地提交出入境證件申請的便利措施。
據了解,深圳早在2010年底已經實施有條件的非本地戶籍出入境管理條例,允許相關人員辦理香港個人游簽證。記者就此次公安部的新規(guī)定詢問深圳警方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至截稿時為止,未收到警方相關答復。
按照公安部的通知,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6個城市就業(yè)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暫(居)住證,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在就業(yè)地連續(xù)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高等院校在讀的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可持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包括申請、換補發(fā)證件、證件失效重新申請以及證件加注)。
據記者了解,早在2010年底,深圳已出臺擴大常住深圳的非廣東戶籍居民在深圳辦理赴香港個人游簽注人員范圍。
但是其中有四個先置條件:一是要求必須為深圳市各級政府聘用人員,國有、民營、中外合資、外資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和個體工商業(yè)主,二是持有長期有效的居住證,且持有時間已超過一年;三是戶口所在地屬于按需申領護照地區(qū)的非廣東戶籍居民,四是要求年滿16歲。對于不符合上述四個規(guī)定的人群,要辦理出入境還是要回戶口所在地辦理。對于在讀學生,2010年的判斷標準就是戶口在深圳就在深圳辦理,戶口不在深圳的還是要回原籍辦理。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授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6個城市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證件。
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fā)出入境證件。
被告知不予簽發(fā)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